长兴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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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租赁须知

  • 2012/9/3 15:58:39

 

一、租赁车辆应提供的证件
1、 本县居民承租车辆的,应提供本人身份证、驾驶证、户口簿以及本人房产证(担保人身份证、户口簿等)。
2、 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承租车辆的,应提供本单位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原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,同时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。
二、车辆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驾驶员,应具备两年以上的驾龄。
三、租赁车辆以24小时为一日,限定行驶里程为三百公里。超出二十四小时的,在四小时内,按照半天计算,超出四小时按照一天计算。行驶里程超过三百公里的,每超出一公里,收取1.5元,不同车辆不同计算。
四、费用交纳
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时,应按照实际用车时间和行驶公里计算,多余租金退还。
承租人应当提供信誉保证金3千元和违章押金2千元。车俩归还完好无损的,信誉保证金立即归还。如承租人无违章清醒的,违章押金在三十五天内汇入承租人提供的账户;如有违章,则依照罚单数额扣款,金额汇入承租人账户。
五、租赁客车手续可以简便,直接拨客车热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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